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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个体户”上保险有着落

1999-10-04 来源:生活时报  我有话说

近日,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《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》(试行)的通知。从现在起从事个体、自由职业、证券股票投资等职业的人,可申请就业登记。

据了解,目前北京市有很多失业人员都自谋职业,他们有的开个饭馆,有的开个洗衣店,有的开个小卖部,还有的做证券股票投资人等不同行业的工作。这些自谋职业人的档案有的在街道,有的在某个单位寄存,也有的在自己手里,造成没人管的局面,他们的大病养老、失业保险没地方上,从而形成了社会保障的真空地带。

据悉,出台《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管理办法》就是针对上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后没有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而制定的。《管理办法》规定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城镇失业人员,通过各种途径取得合法劳动报酬但又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,均按本办法办理就业登记。具体操作程序是:失业人员就业后,持《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》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就业登记手续。填写就业登记申请书和《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登记卡》。经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,开具《提档通知单》,同时签订委托《存档协议书》,并在《登记卡》加盖“北京城镇招聘专用章”同时,收回《求职证》。然后失业人员凭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开具的《提档通知单》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提取人事档案,街道劳动部门对正在领取失业救济金的人员,可将失业救济金的余额部分一次性支付给本人,并收回其《失业救济金领取证》。

另外,失业人员办理登记后,不再做为失业人员管理。从办理就业登记日起,按《北京市个体劳动者、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》(京劳动发[1999]8号)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社会参加保险,并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。只要连续交纳养老保险费,参加社会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,就可在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退休手续,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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